IQC-工程进料来料检验控制·工程進料檢驗與管制(繁简体)
工程進料檢驗與管制
一、前言
1.工程耐用年數,一般就是以主要構材在一般狀況正常使用情形下,可被使用之年限而定之。
2.品質性能之不斷研發,未來高品質混凝土、鋼骨構造等亦將扮演重要之角色,在此均可發現材料對工程之重要性。
3.建築工程與土木工程兩大類,故其使用的材料亦可略分為土木、建築兩類,供應土木建築系統功能運轉的設施,常稱為器材設備。
4.土木材料大都以原材或一次加工料為主,建築材料以一次或二次加工之半成品或成品。
5.設備大都由工廠以工業生產組裝方式之成品組件。
6.權責之釐清,營造過程中,自規劃設計、發包施工至材料採購各階段,均須建立公平合理的契約與規範性文件。
7.規範性文件中規定產品、過程或服務所需符合之技術要求文件稱為技術規格。
8.對於設備結構或產品之設計製造、安裝、維護或使用,建議實際作法或程序之文件稱為作業規範。
9.各項活動所建立之文件,使其在某一情況下獲致秩序的最佳程度都稱為標準。
10.由國家級公認之單位核准者,稱為國家標準。
11.工程施工材料品質的管控是品質管理的主要項目。
12.材料進料檢驗是一般公認工程品質管理上的關鍵點
13.各項標準化之活動均儘量配合國際標準(如ISO)。
14.有關品質系統編列在9000之系列標準中。
15.配合統計技術的發展,量化的管理項目,在品質管理上已大量應用統計學的技術與理念。
16.複雜性的作業,就必須靠妥善之管理,而業別間之權益責任,更須明確。
17.工程契約之施工圖與施工規範(說明書等)均為施工時對材料、設備、工法、檢驗等的依據。
18.此標準做為設計、採購、製造、施工、檢驗之依據,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之標準尤須注意。
二、監督與管理
1.材料設備品質保證制度中,均應發揮監督與管理的功能與責任。
2.1 各單位的功能與責任
2.1.1 供應商
1.供應商必須對其所供應的材料品質負責。
2.產品交貨時,亦應提供滿足採購契約及規範規定之品質驗證紀錄,通常稱之為品質證明書、出廠報告等。
3.規範(ASTM,CNS等)的制訂,簡化繁複的敘述,統一眾人的認知。4.規範制訂的目的是建構眾人的共識,統一事務細微的標準。
5.產品以「鋼筋」為例,它在我國工程上的定義,就是符合CNS 560的各項物理、化學、外觀等規格的產品,我們稱其為「材料規範」,而那些測定物理、化學、外觀等規格的方法,我們稱為為「測試規範」
6.在製程中與出廠前,供料商必須依據規範規定對材料進行控管
7.測試數據將轉換成為品管資訊與「出廠報告」。
8.進場檢驗係業主(含監造單位承商)為確保進場之材料完全符合契約所定規範(標準)要求條件下才准予進場。
9.驗證規格為驗證頻率則係每批或遵照產品規範。
10.品管作業所產出之文件為「出廠測試報告」或品質證明書,不論供應商出具何種品質文件,均應保存完整的測試紀錄,以因應查考需求。
2.1.2 承包商
1.對工程的業主而言,承包商應擔負材料品質的責任,透過其內部之採購程序,將此一品質責任,移轉給供應商。
2.品質保證是「生產過程中不產製有瑕疵的產品」
3.由於承包商並非產品直接生產者,因此,其品管標的並非產品本身,而其品質保證的信心,應建構在供應商的品管能力與實際作為之上
4.承包商於材料進場時所作的檢驗或測試工作,旨在確認供應商是否維持訂約時之承諾(採購契約規定)與品質水準。
5.承包商是供應商的甲方主動積極的管理態度,所以大多係以成本作為選商的考量。
6.供應商的良窳,直接衝擊承包商的契約執行順暢與成本控制,當出現瑕疵後,必須投入額外的管理能力,去瞭解與處理問題、工程進度或因需釐清疑慮而暫停、調整,其他配合工程的異動,所需投入的資源甚是可觀,而這些資源往往為承包商所忽略,更可能是侵蝕成本的要因。
7.旨在強化品質信心與確認品質穩定;確認供應商出廠報告內涵符合材料設備規範與採購契約,抽驗材料設備品質以確認其出廠報告相符,而非僅驗證材質。
8.故承包商判定合格與否的目的係供應商履約成效,而非單純的材料規格。
2.1.3 監造單位
1.監造單位可分為業主自辦與委辦兩種,自辦係業主透過組織分工與權責授與,成立專責組織辦理監督承包商執行契約的目的
2.監造單位的功能是:監督承包商執行契約。
3.藉抽驗材料品質與審查相關作業文件紀錄,確認承包商所制訂之品管計畫已落實施行及確實有效。
4.監造單位亦應有其獨立的「監造計畫」,其內容應涵蓋:審查承包商所提送執行品管作業之成果,監督承包商實際作業狀況與獨立之抽樣驗證,此刻抽樣驗證的目的是增加對承包商品管作業成效的信心,亦非為證實材料品質無虞,而是以確認承包商品管功能是否適切與充分發揮為目的,所以當缺失出現時,不應僅對該批材料作處置,而應對承包商的品管計畫與抽驗數量、頻率等作通盤檢討。
5.執行抽查測試等工作,亦應將結果或試驗報告併附。
2.1.4 業主(工程主辦機關)
1.業主的品管標的就是「監造單位」而非直接涉入工作執行的層面,否則將導致整個材料設備品管制度的混亂,因業主的出現而導致其他管制功能的式微,最後的結果是可能會出錢、出力,卻未獲得相對應的品質成果,故應審慎。
2.2 監督管理的作業
1.抽驗材料設備品質,則應將結果併附,惟其最終之結論應回歸至監造單位的功能發揮。
2.產品(工程)最終的品質責任仍將完全由業主承擔
3.當業主將工程以契約委由承包商執行;交由監造單位監督,業主需投諸於材料設備品管的工作已是十分有限。
三、採購管制
1.選擇一個好的下游分包商,來成就整個計畫的順暢執行,成為重要的關鍵。
3.1 採購制度的建立
1.能滿足計畫需求〈時間、成本與品質〉,採購作業必須有適當的規劃,並制定作業程序書有效的管制之,其管制內容應包含:
1.採購需求應明確,並盡可能的予以規格化與量化。
2.供應商的評估與選擇。
3.適當查證措施的執行。
4.檢驗程序的制定與執行。
5.供應商品質資訊檔案的建構與管理。
2.對於品質的要求,應重視與分包商簽訂契約中的權利與義務,因為這是一種品質責任轉嫁的行為。
3.2 供應商的選擇
1.為確保未來契約品質需求的達成,在選擇供應商時,應審慎為之,評選的途徑可為:
1.審查過去提供類似產品或服務的績效。
2.委請驗證機構,依據適當的品質系統,做滿意度之評鑑。
3.由自己的品保組織或採購部門,依據適當的品質系統,做滿意度之評鑑。
2.具備承擔工作或提供物料的能力〈時間、成本與品質〉,評估結果應以書面方式紀錄之。
3.3 採購契約的擬訂
1.採購者確認其所制定的採購規格是否明確可行。
2.採購作業應擬具一適切法則,可包含擬定規格、圖樣及採購訂單,以及下訂單前買賣雙方會談等之書面程序。
3.供應商在品質方面的能力展現,除可提昇採購者對產品品質的信心,亦可進而作為採購者向其業主展現品質能力的佐證。
3.4 採購產品品質之驗證
1.各自查核檢驗行為,應對材料品質實施抽驗,但是在管理目的上。
2.承包商應有為確認其採購產品品質,進行必要之檢驗或試驗工作,部分這些工作內涵。
3.承包商依據計畫實施材料抽驗或查證時,業主可會同前往,以進行其責任範圍內的品質工作。
4.業主也可依據實際需求,要求承包商會同赴供應商處。
5.承包商有責任安排業主能順利進入供應商處所,但因此而發現瑕疵時,承包商與其供應商應全面檢討品質計畫與產品品質。
6.對於業主與承包商而言,抽驗並不能證明整批材料品質無虞,因此品質保證的要求應能相稱,且應避免不必要之成本浪費。
3.5 供應材料設備之管制
1.業主供應材料是依據契約規定,由業主提供給承包商工程相關之物料、設備或服務等事物時。
2.承包商收到這些事物後,即承擔保管的責任,並於保管期間負責這些事物的標識、維護、儲存、搬運及使用。
3.為確保承包商的權益,在接收這些事物時,承包商應:.接受事物時,應查驗產品品質是否符合契約用途,確認交付途中並無損傷。
4.契約規定業主提供材料設備時,業主對其提供產品品質、時程負有管制責任,交付承包商後則由承包商接手。
5.在業主提供產品作業上,品質責任完全歸屬業主。
四、材料設備的品質管制
1.材料屬於加工層次較少比較偏向尺度,單元性能之品質要求,因此業主與承包商在品質管制之時點著重在工程進料時之檢驗。
2.設備屬於加工層次較多、較高,並以成品或半成品於工廠完成組件。
3.工廠生產到單元測試階段與設備完成時運轉、系統功能測試兩階段。
4.1 管制時機
4.1.1 契約訂立到材料送審階段
1.承包商:
(1) 清楚核對契約內圖說,規範之品質要求,完成數量及是否能合理施工。
2.業主(含監造者):
(1) 檢核材料設備規範,明確傳達希望達成之目標(品質水準)。
4.1.6 施工完成階段
1.供應商:
(1) 設備部分依規定試車、系統功能測試、運轉操作。
(2) 提供設備使用操作維護檢修之相關資料。
2.承包商:
(1) 規劃執行設備之試車、運轉操作。
(2) 設備人員操作、維修訓練、編訂使用維護手冊。
(3) 準備驗收接管作業。
3.業主(含監造者):
(1) 驗收及接管作業。
(2) 派員對設備操作之接管訓練及各項手冊建檔。
4.2 管制方法
1.隨著統計管理學術之成熟已逐漸採用較為廣泛之整體合理性方式來管理與改進。
4.2.1 統計品管
1.材料品質有無法避免的不均勻性,可利用統計品管的方法加以管制稱為統計品管。
2.將資料蒐集,整理分析、解釋等,就資料本身之特性描述者稱為「敘述統計」,將前述資料(樣本)特性,對母體的某些特性做推測與檢定者稱為「推論統計」。
3.在工程品管或材料、設備之管制上,我們即可利用「敘述統計」之方法來探討發現問題之徵結,須對問題做全面性的推估時,則利用「推論統計」之方法來顯示整體之現象。
4.2.2 QC七手法的應用
直方圖:調查統計數據之集中、離散趨勢之範圍。
管制圖:觀察各項品質特性隨時間變異之情形。
4.2.3 舉例-QC七手法應用案例
1.將各結果依序相連可得一折線,表示試驗數據上下變化情形,當數據呈穩定狀態時,所繪各點係在中心線上下作小幅度隨機變動,若有異常原因發生,則各點可能發生大幅度跳動情形,利用研判各點變化,可推測試驗狀況是否穩定。
C.分析試驗結果與改善方向
1.在狀況一之情況下,所有的試驗值都落在規範範圍內,表示各種誤差都受到了控制,是較理想之狀況。
2.試驗結果有整個往上移動之趨勢,某些數據大於規範值之上限值
3.原因可能是添加的瀝青量有誤差,或者是取樣與試驗過程中產生偏差所致。
4.試驗結果之平均值雖然與設計值相同,然而其處理範圍卻比容許誤差範圍稍大,可能有較多的數據落在容許誤差範圍外,其原因可能是配合比有誤,粒料在卡車上過度的分離,或不小心之取樣與試驗步驟所致。
4.2.4 檢驗管制
1.利用統計原理使用品質管理的手法,可以針對現象找出原因,提出解決方法,做好事前之防患,因此非常適合工業生產之品質管理。
2.若工程具規模以後亦可利用統計之方法來管理品質。
3.雖然部分工程材料設備屬認證合格之標記產品,生產者除須做好製程品管外,資料亦應建檔以備稽核
4.何況材料、設備之品質尚有配合施工或系統組裝之個案關鍵問題存在。故目前仍以各階段之抽樣檢驗為品質管制之重要依據。
5.抽樣以隨機方式進行,樣本數量依契約規範、國家及相關標準,或依重要性等級區分等方法來決定,檢驗結果則依計量值、計數值或公差範圍內限值之方法評估其品質指標,並做為允收或拒收之依據。
4.2.5 檔案文件管制
1.除了產品須通過有形的規範測試外,對內、外均應提供充份之佐證資料或紀錄。
2.工程材料、設備之文件資料,可概分為工廠生產時之製程品管資料,送審及核定資料、檢驗試驗資料、不合格處理資料、施工紀錄資料、系統測試運轉資料等均屬程序或實質上必要之文件,須分別由供應商、承包商、業主,依權責及需要建檔,以利稽核。
4.3 應有的認知
1.此刻的抽樣工作只能增加信心度,並不能用來作為品質無虞的佐證。因為當產品完成開發進入量產後,即應進入保證品質的狀態,因此供應商生產產品前之商品開發與生管計劃及製程品管實為最重要之階段。
2.進入常態生產後,日常抽樣測試頻率可依規範或實際需求進行,惟所獲結果仍應利用統計技術加以分析,不過分析的目的是研訂縮小變異的方法,進入品質改善的循環,或以標準化作業程序,取代複雜的控管,降低產品品質成本,提升競爭力。
3.製造廠商雖按市場規範開發與製造產品,其產品規格值應優於市場規範,在其目的是在保證交貨品質能通過規格測試需求。所以,對製造者而言,工廠出貨測試應以「工廠規格」為放行判定標準;採購者則按「市場規格或契約規定」驗收產品,可是對品管人員而言,我們應了解與掌握產品過程中之關鍵數據,作為評估現況是否異常與擬訂改善措施對策的參考。
4.由產品整個開發過程可知,我們經常為了測試結果恰巧落在臨界區間或略低於產品公認規範值,與製造廠商爭論不休。在買賣雙方僵持不下時,最好的委責對象,就是試驗機構的測試過程與能力,最後再以重新取樣,找另一家雙方認可的實驗室複驗,以其結果判定。
對業主而言,當產品驗證結果落在臨界值時,產品隱含的不合格機率已相當的高(已將工廠規格與公認規範間之安全係數耗盡),基於產品風險責任,廠商也有義務先探討產品偏離生產規格原因,並依品管統計資料分析給予適當之預防、矯正、應變等措施,確保消費者權益,同時也降低產品未來責任風險。
五、材料設備之送審、查證、核定與檢驗
5.1 材料設備之送審、查證與核定
1.工程發包完成,承包商即應依業主之督導計畫與監造者之監造計畫編製相關材料、設備品質之施工計畫與管理標準。
5.1.1.1 在資料送審核定階段
1.如因設備器材相當繁雜時,承包商應依契約規範,將所有使用之材料設備彙編成「材料設備送審書」。
5.1.1.2 在查證或驗廠,廠驗階段
1.會因供應商所在地係在國內或國外而有不同之方式,一般而言國內廠商在生產過程業主、承包商比較容易配合作業。
國外供應商在查證驗廠、廠驗階段,業主承包商一般均難以配合,可以採用下列方式辦理:
1.授權第三者(Third party)派員至供應商處進行詳細之查證。
2.運抵國內後委託試驗單位做成品或組件之代檢。
3.借用合格之場所試驗。
5.1.1.3 在進場檢驗階段
應附如下之資料:
1.各項測試紀錄(含儀器校正及調整報告紀錄)。
2.原廠出廠證明及測試文件。
3.海關進口證明文件。
4.備品清單。
5.1.2 材料設備之送審核定應注意事項
5.1.2.2 整體功能之配合
1.設備材料囿於採購法公平競爭(不得指定廠牌)之限制,常造成一個設備系統內之零件、組件、器材、廠牌雜陳,系統功能、操作、維修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在送審與核定之過程必須審慎、協調使其達到最佳功能。
5.1.2.3 價格與品質評價
1.雖然囿於相關規定不得指定廠牌,唯在材料設備之資料送審、查證與核定之階段,必須注意契約圖說標示未明確部分,預算價格與廠牌規格、性能及品質評價之差異。
5.1.2.4 核定時效
1.在資料送審核定之時間必須預估業主查證、檢驗及複審之時間,萬不可因查證、核定而影響工程之進行。
5.2.1.2 生產進料階段
1.一般材料以進料檢驗為主。設備部分應於供應商進行組件或單機完成時,於工廠會同測試或檢驗。
5.2.1.3 施工完工階段
1.設備部分於施工完成時進行運轉操作,系統功能測試。
5.2.2檢驗方式
4.以工程專業立場研訂:依監造者品保所需試驗,為求公正,通常採標準方法;承包商製程管制或施工控制所需試驗,為求時效,可採簡便之快速試驗法
5.3 合格與不合格之處理
1.材料設備之品質標準及檢驗方法及不合格之處理應於契約中明確訂定,可避免執行困擾,材料設備在未進場前,一般由供應商負責,進料檢驗合格完成才進行交貨
5.3.1 合格材料設備之處理
1.應依其特性分類分別儲存,原則上不得影響工程之安全及進行,且先進場材料先行取用。
5.3.2.1 進料檢驗階段
1.再試:第一次試驗不合格時,有些規範允許再一次抽驗,若再不合格則確認為不合格。如CNS 560之規定:鋼筋單支取樣之質量檢驗不合之規定時,可再重取二支試樣重驗,若該二支試樣皆符合規定時,該批鋼筋視為合格。
2.退料、拒收:如預拌混凝土超過規範時間,或明顯有加水行為等。
5.3.2.3 施工完成階段
1.補強:在經檢討並經核准後可採補強或增加設備方式。
2.拆除重做:依規定未達規範要求又無法補強,而於結構、或其他安全上有顧慮者應拆除重做。
3.減價收受:在不危及安全並經同意後可依契約規定按其偏差狀況減價收受。
六、實驗室的管理
3.文件管制
(1) 實驗室內所用之品質文件應由授權人審查,以鑑別文件修訂狀況,防止誤用過時之文件。
4.要求標單及合約之審查
(1) 在執行期間任何的重大的變更(含實驗室外包之工作項目)、客戶要求、工作結果與客戶討論有關之紀錄均應予審查。
5.試驗與校正外包
無論任何原因,將工作外包時,工作應交給有能力者,同時應以書面告知客戶,得到認可,除需維持分包者之登錄外,亦應承擔分包者對客戶之責任。
7.客戶服務
(1) 在確保對其他客戶保密前提下,對客戶要求需監督執行時應予配合,包括進入實驗室見證工作之進行與相關之準備、包裝與運送。
(2) 應重視良好之溝通聯繫,委託案有任何之延誤或主要差異需通知客戶,並鼓勵客戶回饋資料,以改善品質系統對客戶之服務。
8.抱怨
不符合測試與(或)校正工作之管制
過程或結果不符程序或客戶同意時,視情況採取工作暫停、報告留置、進行嚴重性評估、採取矯正措施、通知客戶召回工作,界定授權再開始等適當作業。
10.矯正措施
(1) 當品質系統或技術作業,被認定不符規定時應實施矯正措施,從調查現況開始並分析問題之根本。
(2) 矯正措施應視問題之大小與風險,選擇最可能清除問題與防止再發生之措施,因此造成任何要求之變更應予書面化,並加以監控或附加稽核,以確保措施之有效性。
11.紀錄管制
(1) 文件紀錄應以易於閱讀、保管、存取、保留之方式建立管制程序
(2) 原始觀測紀錄應包含足夠之資訊,以助益不確定度影響因素之鑑別,並能在接近原條件下複作。紀錄出現錯誤應劃掉(不可塗掉),在旁填正確修正數,修正人加以簽署。
13.內部稽核
(1) 內部稽核定期由訓練合格之人員進行獨立之稽核活動。
(2) 稽核時若發現結果之正確性、作業之有效性存疑時,應即時採取矯正措施,如影響到客戶時應書面通知。
(3) 對於以前採取之矯正與預防措施,應予追蹤稽核其執行成效。
6.2 技術要求(共分10項)
1.設施與環境條件
(1) 實驗室應確保環境條件不會使結果無效或造成不良影響,會影響者應予書面化、當環境條件會危及試驗結果時應停止。
(2) 凡影響試驗、校正品質之區域,其進出使用應予管制,不相容活動的相鄰區域應有效隔離。
2.試驗與校正方法及方法確認
(1) 客戶未指明方法時,應選擇國際的、區域的、國家的或者技術組織的適當方法,若使用自行開發經採並應經確認者,應主動通知客戶,客戶若提出不適合或過時方法應告知客戶。
(2) 計算與數據轉換應以系統化之方法加以適當之查核,當使用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來擷取、處理等方式時,應確保電腦功能之正常,軟體功能已足夠詳細,處理之完整性與機密性。
5.設備
(1) 應提供正確執行,所需抽樣、量測、及試驗之所有項目,儀器及軟體達到所需之準確度。
(2) 設備受到超負荷或不當搬運,顯示可疑結果,或經證實超過規定界限時應停止服務。
(3) 當設備離開實驗室的直接管制,在回復使用前,其功能和校正狀況結果應符合規定。
6.量測追溯性
實驗室設備、參考物質、參考標準之校正方案,應予設計與運作,使其可追溯至國際單位制(SI)。
7.抽樣
對物質、材料或產品抽樣時,應有抽樣的計劃與程序,且應能隨時合理的依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客戶對以書面化的抽樣程序有增減要求時,應傳達至需要之人員並將改變詳細紀錄。
8.試驗與校正件之處理
試驗及校正件的運輸、接收、搬運、防護、儲存、保留及清理,除應有程序外,全程應保護使其完整。
10.結果報告
(1) 執行每次或每系列之結果,應準確、清楚、不混淆且客觀的記載客戶要求的每項資訊,必要的解釋與使用方法。
(2)每份報告至少應包括:標題、實驗室名稱地址、試件之識別與頁碼、客戶名稱地址、使用方法、試件之狀態或描述、試件接收及試驗日期。需要時增添使用的抽樣計劃與程序、授權試驗報告者姓名職稱、特別申明、意見與解釋等。
6.3 組織與設備(混凝土材料實驗室為例)
營建工程必須試驗之項目非常之多,每一種試驗項目均須相當多的試驗設備及專門人員,以混凝土材料試驗為例所須具備之人員和設備如下:
1.品管部門之基本成員與職責:
(1)品管主任:
推動公司產品品質達成既定水準之目標。建立公司混凝土之品質標準,以及包含取樣與試驗範圍頻率在內之品管計畫。檢討規範、選擇配比、準備混凝土之配合設計與其它生產資料給業主審核、評估混凝土之性能。試驗之研究發展、失敗之分析與改正。
(2)高級技術員:
除初級技術員之工作外,可從事更高級之試驗及品質分析等工作。
(3)初級技術員:
1.有關單位與管理階層應定期開會檢討品質與施工上之問題,使狀況發生時每個人都能做正確之判斷與措施。
七、標準之使用
工程契約內之施工圖與施工規範,係發包前設計者依業主需求而將本工程所需符合之性能、規格與法規之規定標示於圖說上,做為工程進行之依據,工程上均稱為規範性文件,而此規範性文件被選定前,若已成為各方經常使用而經一定程序之編訂、修正者,稱為標準,本節內容主要述明標準之要義、標準層級及中國國家標準之使用等。
7.1 標準之要義
7.1.1 標準之定義
標準也是它效力所及之組織成員全體共同遵守的一種規範或準則。
7.1.2 標準與技術法規的關係
標準與技術法規同為規範性文件之一種,兩者有時相互採用、參考或結合。我國標準法第四條規定:國家標準採自願性方式實施。我國國家標準屬自願採用,除非經由法令引用才會具有強制性。
7.2.3 CNS引用時應有的認識
1.CNS屬自願實施的自願性標準,非強制採用,須其他法令(如建築技術規則)有特別規定或契約(如工程契約或買賣契約)有約定等才產生強制適用的效力。
2.CNS所規定工程材料之品質為生產者可達成、一般消費者能忍受之最低水準,消費者有權要求更高水準之品質。即標準之訂定須產業界能生產,又能符合該階段消費者普遍之要求為依據,若隨時代之改變,經濟能力提高或為符合不同環境時,消費者或國家亦可修訂標準之條件、內容、或增加標準之分級,以利更廣泛性之引用。
3.CNS依內容可分成以下幾類:
(1) 產品規格:
產品包括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規格」包括製造法、原料、形狀、尺度、機械性質、化學性質及包裝與標示等,各規格指明採用之試驗或檢驗法。如: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2) 試驗法及檢驗法:
為物理與化學性質之測試法,常包括取樣及試樣之前處理法。試驗法不包括合格與否之判斷程序。檢驗法除前述之試驗法外,常包括合格與否之判斷程序。如:CNS 13407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4.CNS之規格與用語有一定標準,詳細請見CNS3689[中國國家標準之程式],其中「限定用語」最易引起質疑,說明如下:
「以上」、「以下」、「最大」、「最小」、「不得大於」、「不得小於」、「不得超過」、「不得低於」、「不大於」、「不小於」:均包含本數。例如:「76mm以下」包含76mm。
「超過」、「未滿」、「大於」、「小於」:均不包含本數。例如:「超過76mm」不包含76mm。
5.在同一號CNS中常包含數種規格或等級,引用時一定要明確。
6.CNS經常配合需要作修正,使用時應採用最新版本,惟以訂約者執行上通常以訂約時之版本為準,實務上發生爭執時須妥為協調。
7.工程設計或市場上常用俗名、產地名、廠牌名,而標準用學名,同一性質之材料有時分列於不同之標準分類中。
7.3 營建工程常用國家標準
1.營建相關國家標準總數約一千五百種,其中半數屬A類土木工程及建築類。
2.營建工程常用之國家標準雖有多項分類,於工程施工實務上則以產品標準與檢驗標準使用最為頻繁。
7.4 國家標準之應用與相關法令規章之關係
CNS對於材料為了廣泛適用於各種不同需求,以利於經濟價值與資源之節約,常在一標準內分成好幾類型。例如:鋼筋分光面及竹節鋼筋,竹節鋼筋又分一般及適於焊接之鋼筋。
亦有於同一標準內因機械性能不同而分等級者。例如:鋁門窗以抗風壓強度分160級、200級、240級、280級、360級。建築用紅磚以吸水率及抗壓強度分一等磚、二等磚、三等磚。以上之分類及等級在標準引用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清楚,不然在執行上將造成很大之爭議。
7.4.2 正字標記與國家標準
1.正字標記是一種驗證制度,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它的含義就是對於生產工廠品管符合規定,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給予一種正字標記,予以證明。正字標記也可以說是一種獎勵辦法,其目的在推行標準化,誘導遵循「國家標準」生產,促使消費大眾樂於接受依據國家標準生產的產品,我國則為CNS(正字)標記。
正字標記係廠商依據國家標準開放申請使用標誌之項目,將該項符合國家標準之產品及平常生產之品管過程資料,經標準檢驗局檢試驗合格後授證,因此是對單一項(甚至單一級)產品給予標誌,例如鋁門窗抗風壓強度共分五級,分別給予五級之標誌,油漆係以單一項油漆(如調合漆、路線漆、耐熱漆)而給予,並非授予廠商,因此並非取得單一項產品標誌之廠商,所生產的其他等級或其他項目產品皆可適用,這點選材時必須特別注意。同時正字標誌之產品在分等級時,其相關規格即已同時訂立。
7.4.3 消防安全審核認可制度
1.防焰物品應附有防焰標示,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目前已成立「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受理審核消防安全設備及器材認可業務。
2.經審議委員會通者核發認可書,認可期間二年,期滿須重新申請。
7.4.4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作業
建築技術規則第4條規定「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與設備規格,除中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但因當地情形,難以應用符合國家標準材料與設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不在此限。」民國82年頒訂「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有效期限視申請個案之實際狀況而定,通常以三年為原則。
7.4.5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
防火材料分第一類: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第二類: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第三類: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列為應施檢驗品目者,不須再申請審核認可。檢測試驗日期應在申請日前三年內試驗者才有效。均以該等機構原核可防火材料被覆厚度增厚四分之一為核可標準。
7.5 工程契約與國家標準
一般公共工程主管及主辦機關所釐訂的工程契約範本,除契約本身外,尚包括施工說明書、施工規範、施工技術規範、一般規範、特訂條款及施工圖說等施工文件。而其中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息息相關的係指施工說明書或施工規範,和建築工程相關的以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為最具代表性。
7.5.1施工說明書及施工規範
一般施工說明書及施工規範的內容常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訂之施工綱要規範可分成:
(1) 適則
(2) 產品
(3) 施工
(4) 計量與計價
15.4節:各項檢驗按規定方法辦理,未規定檢驗方法者由工程司選擇下列方法:中國國家標準(CNS)、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標準、日本工業規格(JIS)、本局公路工程材料手冊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方法。
從以上總則可知材料或設備之規格以及相關的試驗檢驗應合乎相關規範及方法,尤其以國家標準為最方便。
7.5.2 建築技術規則
1.內政部所公布的建築技術規則
2.建築技術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為使該規則之符合現況經常檢討修定,在規劃、設計、施工引用時,應應隨時注意其最新之規定。
八、結語
1.工程進料檢驗與管制係施工品質的要項
工程專案中佔施工預算比例最多的就是材料設備費用,因此進料檢驗與管制的工作就成為首要的工作。
2.規範標準是工程品質的基礎
從前供應商以產品之品質建立品牌信譽,以此品牌信譽,決定市場價格,業主也常以品牌價格,做為品質的評價基礎,唯公部門之採購卻無法引用,因此決定品質水準與執行之依據必須回歸到契約規範之規定,設計者將業主需求之品質水準清楚標示於契約、規範、標準內,供應商依此做好製程品管並依規定生產價美物廉之材料設備,施工者依此之採購、進料檢驗與施工配合,業主依此同意驗收付款,均以此規範、標準為依據,故詳細、明確、合理的規範與標準,實為貫穿整個工程最主要之部份。
3.統計品管之趨向
材料設備係工程品質之關鍵,進料檢驗與管制雖是掌握材料設備無瑕供應最重要之關節,但工程自供應商之材料設備於工廠生產,至施工完成系統運轉,若僅於進料時檢驗,將無法達成全面的品質保證,統計品質觀念應用於整體工程材料進料檢驗與管制將更具前瞻、防患、追蹤與重點改善之功效。
4.品質應從自身做起
如果工程界都以「品質是每一個人的責任」,用心將產品「一次就做對、做好再做快」同時也把這個觀念養成「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