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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ISO22000-GB/T22000食品行业认证标准,GMP相关

此贴收集有关HACCP/GMP相关的内容,同时请参考GMP贴有关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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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规范审查方法评价准则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提高保健食品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加大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制定本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一、 审查内容

    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

    二、 审查程序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实施情况的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方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认为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和自查情况;

    3、企业的管理结构图;
4、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新建厂无需提供);

    5、各剂型主要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

    6、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7、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目录;

    8、企业总平面图及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图等);

    9、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10、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1、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报告(洁净度、压差、温湿度等);

    12、其他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通过资料审查认为申请企业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安排进行现场审查。如果通过资料审查认为申请企业不符合现场审查条件的,也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人员应为经过一定GMP评价培训的卫生监督人员。审查人员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表1)为基本依据,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对于现场审查中发现的事实和情况应该记录在案,并要求随从人员予以确认。
四)出具GMP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在现场审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表”(表2)对被审查企业的GMP实施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评价准则

    按照GMP中具体条款对产品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本审查方法将审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指对保健食品的安全卫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指对保健食品的安全卫生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具体的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在表1“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标示。

    GMP审查结果按照表2进行审查结果评定。

    表2 审查结果判定表
































审查结果项目
关键项不合格数目(项)重点项不合格数目(项)一般项不合格比例(百分比)#
符  合0<3<20%
基本符合(限期整改)0<320%-30%
03月5日≤20%

    #:一般项不合格比例的分母为除去不适用审查项目的一般项的总数。

    ※:未达到符合、基本符合条件的即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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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5—1998】

    前 言

    本标准在编写工程中,部分采用了《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年修订版)关于洁净厂房方面的内容。在编写格式和内容方面,参照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一般性建筑设计及卫生要求方面,参照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由于该规范属于食品生产的范畴,因此,在从业人员、建筑设施及文件保留方面的要求低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但高于《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

    本标准制定中充分参考了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原则,在一些关键的环节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由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沈阳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福建福龙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李泰然、林升清、张永慧、史根生、萧东生、刘长会、刘洪德、郑鹏然、盛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料

    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

    3.2 中间产品

    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3.3 产品

    形成定型包装后的待销售成品。

    3.4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保健食品的生产历史。

    4 人员

    4.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药学(或生物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4.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4.3 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4.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4.5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6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7 从业人员必须按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5 设计与设施

    5.1 设计

    保健食品厂的总体设计、厂房与设施的一般性设计、建筑和卫生设施应符合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5.2 厂房与厂房设施

    5.2.1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5.2.2 必须按照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10万级区。

    10万级洁净级区应安装具有过滤装置的相应的净化空调设施。

    厂房洁净级别及换气次数见表1。

    表1

   

洁净级别尘埃数/m2活微生物m2换气次数/h
  ≥0.5μm≥5μm
10000级≤350000≤2000≤100≥20次
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5次


    5.2.3 洁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J73的要求。

    5.2.4 净化级别必须满足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对空气净化的需要。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5.2.5 厂房、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应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的要求;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以安置设备、物料;用于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

    5.2.6 洁净厂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5.2.7 洁净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及其他卫生清洁设施不得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带来污染。

    5.2.8 洁净级别不同的厂房之间、厂房与通道之间应有缓冲设施。应分别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员和物料通道。

    5.2.9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应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场所进行,并装备有必要的通风、除尘、降温设施。原料的前处理不得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厂房。

5.2.10 保健食品生产应设有备料室,备料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一致。

    5.2.11 洁净厂房的空气净化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检修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5.2.12 生产发酵产品应具备专用发酵车间,并应有与发酵、喷雾相应的专用设备。

    5.2.13 凡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应使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6 原料

    6.1 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6.2 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

    6.3 采购原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报告单;属食品新资源的原料需索取卫生部批准证书(复印件)。

    6.4 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的混合物及微生态类原料必须索取菌株鉴定报告、稳定性报告及菌株不含耐药因子的证明资料。

    6.5 以藻类、动物及动物组织器官等为原料的,必须索取品种鉴定报告。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质或以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应索取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及含量的检测报告。

    6.6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原料,应索取其含量检测报告;经放射性辐射的原料,应索取辐照剂量的有关资料。

    6.7 原料的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根据原料特点,配备相应的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以保证质量和卫生需要。运输过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车或同一容器混装。

    6.8 原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账、卡,入库后应向质检部门申请取样检验。

    6.9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合格备用的还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同一库内不得储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

    6.10 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一般原料的储存场所或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6.11 应制定原料的储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合格或过期原料应加注标志并及早处理。

    6.12 以菌类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以微生态类为原料的应严格控制菌株保存条件,菌种应定期筛选、纯化,必要时进行鉴定,防止杂菌污染、菌种退化和变异产毒。

    7 生产过程

    7.1 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7.1.1 工厂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保健食品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中间体的工艺要求,其内容应包括产品配方、各组分的制备、成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监控点,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7.1.2 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7.2 原辅料的领取和投料

    7.2.1 投产前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对于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凡规定有储存期限的原料,过期不得使用。液体的原辅料应过滤除去异物;固体原辅料需粉碎、过筛的应粉碎至规定细度。

    7.2.2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后,记录备查。

    7.2.3 生产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于特殊规定的工艺用水,应按工艺要求进一步纯化处理。

    7.3 配料与加工

    7.3.1 产品配料前需检查配料锅及容器管道是否清洗干净、符合工艺所要求的标准。利用发酵工艺生产用的发酵罐、容器及管道必须彻底清洁、消毒处理后,方能用于生产。每一班次都应做好器具清洁、消毒记录。

    7.3.2 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应将原料处理、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

    7.3.3 生产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一般生产区与洁净区的不同要求,搞好个人卫生。因调换工作岗位有可能导致产品污染时,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重新进行消毒。用于洁净区的工作服、帽、鞋等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每日更换,并且只允许在洁净区内穿用,不准带出区外。

    7.3.4 原辅料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厂房、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或换成室内包装桶。

    7.3.5 配制过程原、辅料必须混合均匀,物料需要热熔、热取或浓缩(蒸发)的必须严格控制加热温度和时间。中间产品需要调整含量、pH值等技术参数的,调整后须经对含量、pH值、相对密度、防腐剂等重新测定复核。

    7.3.6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符合工艺要求的良好状态下进行。口服液、饮料等液体产品生产过程需要过滤的,应注意选用无纤维脱落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滤材,禁止使用石棉作滤材。胶囊、片剂、冲剂等固体产品需要干燥的应严格控制烘房(箱)温度与时间,防止颗粒融熔与变质;捣碎、压片、过筛或整粒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并定期清洗和维护,以避免铁锈及金属污染物的污染。

    7.3.7 产品压片、分装胶囊、冲剂、液体产品的灌装等均应在洁净室内进行,应控制操作室的温度、湿度。手工分装胶囊应在具有相应洁净级别的有机玻璃罩内进行,操作台不得低于0.7m。

    7.3.8 配制好的物料须放在清洁的密闭容器中,及时进入灌装、压片或分装胶囊等工序,需储存的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7.4 包装容器的洗涤、灭菌和保洁

    7.4.1 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剂。

    7.4.2 使用的空胶囊、糖衣等原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使用非食用色素。

    7.4.3 产品包装用各种玻璃瓶(管)、塑料瓶(管)、瓶盖、瓶垫、瓶塞、铝塑包装材料等,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均应采取适当方法清洗、干燥和灭菌,灭菌后应置于洁净室内冷却备用。贮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应重新洗涤、灭菌。

    7.5 产品杀菌

    7.5.1 各类产品的杀菌应选用有效的杀菌或灭菌设备和方法。对于需要灭菌又不能热压灭菌的产品,可根据不同工艺和食品卫生要求,使用精滤、微波、辐照等方法,以确保灭菌效果。采用辐照灭菌方法时,应严格按照《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辐照吸收剂量和时间。

    7.5.2 应对杀菌或灭菌装置内温度的均一性、可重复性等定期做可靠性验证,对温度、压力等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在杀菌或灭菌操作中应准确记录温度、压力及时间等指标。

    7.6 产品灌装或装填

    7.6.1 每批待灌装或装填产品应检查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计算产出率,并与实际产出率进行核对。若有明显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并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经品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7.6.2 液体产品灌装,固体产品的造粒、压片及装填应根据相应要求在洁净区内进行。除胶囊外,产品的灌装、装填须使用自动机械装置,不得使用手工操作。

    7.6.3 灌装前应检查灌装设备、针头、管道等是否用新鲜蒸馏水冲洗干净、消毒或灭菌。
7.6.4 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灌装及封口后的半成品质量,随时调整灌装(封)机器,保证灌封质量。

    7.6.5 凡需要灭菌的产品,从灌封到灭菌的时间应控制在工艺规程要求的时间限度内。

    7.6.6 口服安瓿制剂及直形玻璃瓶等瓶装液体制剂灌封后应进行灯检。每批灯检结束,必须做好清场工作,剔除品应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置于清洁容器中交专人负责处理。

    7.7 包装

    7.7.1 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每批产品标签凭指令发放、领用,销毁的包装材料应有记录。

    7.7.2 经灯检及检验合格的半成品在印字或贴签过程中,应随时抽查印字或贴签质量。印字要清晰;贴签要贴正、贴牢。

    7.7.3 成品包装内不得夹放与食品无关的物品。

    7.7.4 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最大承受压力(重量)。

    7.8 标识

    7.8.1 产品标识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GB 7718的要求。

    7.8.2 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应与卫生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8 成品贮存与运输

    8.1 贮存与运输的一般性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8.2 成品贮存方式及环境应避光、防雨淋,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当范围,并避免撞击与振动。

    8.3 含有生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应采用相应的冷藏措施,并以冷链方式贮存和运输。

    8.4 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如某些微生态类保健食品),应根据产品不同特性,按照要求的温度进行贮运。

    8.5 仓库应有收、发货检查制度。成品出厂应执行“先产先销”的原则。

    8.6 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回收。

    9 品质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工厂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监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督。

    9.2 品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9.2.1 品质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b)原料鉴别与质量检查、中间产品的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如质量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等的管理制度;

    c)留样观察制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d)生产工艺操作核查制度;

    e)清场管理制度;

    f)各种原始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g)档案管理制度。

    9.2.2 以上管理制度应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

    9.3 必须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化验室,应具备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鉴定,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9.4 原料的品质管理

    9.4.1 必须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设质检人员,逐批次对原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9.4.2 要检查和管理原料的存放场所,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使用。

    9.5 加工过程的品质管理

    9.5.1 找出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至少要监控下列环节,并做好记录。

    9.5.1.1 投料的名称与重量(或体积)。

    9.5.1.2 有效成份提取工艺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等技术参数。

    9.5.1.3 中间产品的产出率及质量规格。

    9.5.1.4 成品的产出率及质量规格。

    9.5.1.5 直接接触食品的内包装材料的卫生状况。

    9.5.1.6 成品灭菌方法的技术参数。

    9.5.2 要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用于灭菌设备的温度计、压力计至少半年检修一次,并做检修记录。

    9.5.3 应具备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并定期对关键工艺环境的温度、湿度、空气净化度等指标进行监测。

    9.5.4 应具备对生产用水的监测能力,并定期监测。

    9.5.5 对品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加以纠正。

    9.6 成品的品质管理

    9.6.1 必须逐批次对成品进行感官、卫生及质量指标的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9.6.2 应具备产品主要功效因子或功效成份的检测能力,并按每次投料所生产的产品的功效因子或主要功效成份进行检测,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9.6.3 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9.6.4 应定期作产品稳定性实验。

    9.6.5 必须对产品的包装材料、标志、说明书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9.6.6 检查和管理成品库房存放条件,不符合存放条件的库房不得使用。

    9.7 品质管理的其他要求

    9.7.1 应对用户提出的质量意见和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详细记录,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作记录备查。

    9.7.2 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各种记录分类归档,保存2~3年备查。

    9.7.3 应定期对生产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和管理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验证。对检查或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

    10 卫生管理

    工厂应按照GB 14881的要求,做好除虫、灭害、有毒有害物处理、饲养动物、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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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SSOP-GMP—出口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要求

    车间面积与生产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且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装有防鼠、防蝇、防虫设施。

    车间内墙壁、天花板和门窗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应当具有弧度(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cm)。

    车间内的操作台、传送带、运输车、工器具应当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

    应当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设备或用品,水龙头应当为非手动开关。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应当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应当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还应当设立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

    1、车间结构:

    食品加工车间以采用钢混或砖砌结构为主,并根据不同产品的需要,在结构设计上,适合具体食品加工的特殊要求。

    车间的空间要与生产相适应,一般情况下,生产车间内的加工人员的人均拥有面积(除设备外),应不少于1.5平方米。过于拥挤的车间,不仅妨碍生产操作,而且人员之间的相互碰撞,人员工作服与生产设备的接触,很容易造成产品污染。车间的顶面高度不应低于3米,蒸煮间不应低于5米。

    加工区与加工人员的卫生设施,如更衣室、淋浴间和卫生间等,应该在建筑上为联体结构。水产品、肉类制品和速冻食品的冷库与加工区也应该是联体式结构。

    2、车间布局:

    车间的布局既要便于各生产环节的相互衔接,又要便于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防止生产过程交叉污染的发生。

    食品加工过程基本上都是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过程,即从非清洁到清洁的过程,因此,加工车间的生产原则上应该按照产品的加工进程顺序进行布局,使产品加工从不清洁的环节向清洁环节过渡,不允许在加工流程中出现交叉和倒流。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之间要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以便控制彼此间的人流和物流,从而避免产生交叉污染,加工品传递通过传递窗进行。

    要在车间内适当的地方,设置工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供工器具清洗、消毒用的清洗槽、消毒槽和漂洗槽,必要时,有冷热水供应,热水的温度应不低于82℃。

    3、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门窗:

    车间的地面要用防滑、坚固、不渗水、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铺制,车间地面表面要平坦,不积水。车间整个地面的水平在设计和建造时应该比厂区的地面水平略高,地面有的斜坡度。

    车间的墙面应该铺有2米以上的墙裙,墙面用耐腐蚀、易清洗消毒、坚固、不渗水的材料铺制及用浅色、无毒、防水、防霉、不易脱落、可清洗的材料覆涂。车间的墙角、地角和顶角曲率半径不小于3厘米呈弧形。

    车间的顶面用的材料要便于清洁,有水蒸气产生的作业区域,顶面所用的材料还要不易凝结水球,在建造时要形成适当的弧度,以防冷凝水滴落到产品上。
车间门窗有防虫、防尘及防鼠设施,所用材料应耐腐蚀易清洗。窗台离地面不少于1米,并有45度斜面。

    4、供水与排水设施:

    车间内生产用水的供水管应采用不易生锈的管材,供水方向应逆加工进程方向,即由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流。

    车间内的供水管路应尽量统一走向,冷水管要避免从操作台上方通过,以免冷凝水凝集滴落到产品上。

    为了防止水管外不洁的水被虹吸和倒流入管路内,须在水管适当的位置安装真空消除器。

    车间的排水沟应该用表面光滑、不渗水的材料铺砌,施工时不得出现凹凸不平和裂缝,并形成3%的倾斜度,以保证车间排水的通畅,排水的方向也是从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方向排放。排水沟上应加不生锈材料制成活动的蓖子。

    车间排水的地漏要有防固形物进入的措施,畜禽加工厂的浸烫打毛间应采用明沟,以便于清除羽毛和污水。

    排水沟的出口要有防鼠网罩,车间的地漏或排水沟的出口应使用U型或P型、S型等有存水弯的水封,以便防虫防臭。

    5、通风与采光:

    车间应该拥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果是采用自然通风,通风的面积与车间地面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16。若采用机械通风,则换气量应不小于3次/小时,采用机械通风,车间的气流方向应该是从清洁区向非清洁区流动。

    靠自采光的车间,车间的窗户面积与车间面积之比应不小于1:4。车间内加工操作台的照度应不低于220Lux,车间其他区域不低于110Lux,检验工作场所工作台面的照度应不低于540Lux,瓶装液体产品的灯检工作点照度应达到1000Lux,并且光线不应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车间灯具须装有防护罩。

    6、控温设施:

    加工易腐易变质产品的车间应具备空调设施,肉类和水产品加工车间的温度在夏季应不超过15℃~18℃,肉制品的腌制间温度应不超过4℃。

    工具器、设备:

    加工过程使用的设备和工器具,尤其是接触食品的机械设备、操作台、输送带、管道等设备和篮筐、托盘、刀具等工器具的制作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无毒,不会对产品造成污染;

    ——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老化变形;

    ——易于清洗消毒;

    ——车间使用的软管,材质要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GB11331-89)要求。

    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器具的结构在设计上应便于日常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槽罐设备在设计和制造时,要能保证使内容物排空。

    车间内加工设备的安装,一方面要符合整个生产工艺布局的要求,另一方面则要便于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同时还要便于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洁。在安放较大型设备的时候,要在设备与墙壁、设备与顶面之间保留有一定的距离和空间,以便设备维护人员和清洁人员的出入。
7、人员卫生设施:

    (1)更衣室

    车间要设有与加工人员数量相适宜的更衣室,更衣室要与车间相连,必要时,要为在清洁区和非清洁区作业的加工人员分别设置更衣间,并将其出入各自工作区的通道分开。

    个人衣物、鞋要与工作服、靴分开放置。挂衣架应使挂上去的工作服与墙壁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与墙壁贴碰。更衣室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采光,室内可以通过安装紫外灯或臭氧发生器对室内的空气进行灭菌消毒。

    (2)淋浴间

    肉类食品(包括肉类罐头)的加工车间要设有与车间相连的淋浴间,淋浴间的大小要与车间内的加工人员数量相适应,淋浴喷头可以按照每10人1个的比例进行配置。淋浴间内要通风良好,地面和墙裙应采用浅色,易清洁,耐腐蚀,不渗水的材料建造,地板要防滑,墙裙以上部分和顶面要涂刷防霉涂料,地面要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有冷热水供应。

    (3)洗手消毒设施

    车间入口处要设置有与车间内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龙头所需配置的数量,配置比例应该为每10人1个,20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洗手龙头必须为非手动开关,洗手处须有皂液器,并有热水供应,出水为温水。盛放手消毒液的容器,在数量上也要与使用人数相适应,并合理放置,以方便使用。

    干手用具必须是不会导致交叉污染的物品,如一次性纸巾、消毒毛巾等。

    在车间内适当的位置,应安装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和配备相应的干手用品,以便工人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定时洗手、消毒,或在弄脏手后能及时和方便地洗手。从洗手处排出的水不能直接流淌在地面上,要经过水封导入排水管。

    (4)卫生间

    为了便于生产卫生管理,与车间相连的卫生间,不应设在加工作业区内,可以设在更衣区内。卫生间的门窗不能直接开向加工作业区,卫生间的墙面、地面和门窗应该用浅色、易清洗消毒、耐腐蚀、不渗水的材料建造,并配有冲水、洗手消毒设施,窗口有防虫蝇装置。

    8、仓贮设施:

    原、辅料库

    原、辅料的存贮设施,应能保证为生产加工所准备的原料和辅助用料在贮存过程中,品质不会出现影响生产使用的变化和产生新的安全卫生危害。清洁、卫生,防止鼠虫危害是对各类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存贮设施的基本要求。

    果蔬类原料存放的场所还应具备遮阳挡雨条件,而且通风良好,在气温较高的地区,应设有专用的保鲜库。

    包装材料库

    食品厂应该为包装材料的存放、保管设置专用的存贮库房,库房应清洁、干燥,有防蝇虫和防鼠设施,内外包装材料应分开放置,材料堆垛与地面、墙面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加盖有防尘罩。

    成品库

    食品厂成品存贮设施的规模和容量要与工厂的生产相适应,并应具备能保证成品在存放过程中品质能保持稳定,不受污染。成品贮存库内应安装有防止昆虫、鼠类及鸟类进入的设施。冷库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用材规定要求。贮存出口产品的冷库和保(常)温库,必须安装有自动温度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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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

    为了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我国的商检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1994)。

    出口食品厂、库的卫生质量体系至少包括以下11个要素: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检验人员的管理;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控制;

    (七)、生产卫生质量的控制;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

    (九)、检验的要求;

    (十)、质量记录的控制;

    (十一)、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一、 出口食品厂、库的环境卫生要求

    厂、库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的其他产品。

    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应当绿化。

    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虫、防鼠设施。采用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 并保持清洁。

    生产废水、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厂区建设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隔离。
1、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食品厂应选择在环境卫生状况比较好的区域建厂,注意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食品厂应与其保持1~1.5公里距离,食品厂也不宜建在闹市区和人口比较稠密的居民区。工厂所处的位置应在地势上相对周围要高些,以便工厂废水的排放和防止厂外污水和雨水流入厂区。

    2、对水源的要求:

    充足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是保证食品生产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建厂的地方必须有充足的水源供应。工厂自行供水者,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果要取用井水,水需经过至少6.0米厚泥土层的过滤,井的周围附近不得有人畜粪池、垃圾掩埋场等污染源,同时要经过布点勘探取样进行水质分析,各项物理、化学、微生物以及放射性等指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如沉淀、过滤和消毒等,使水质达到卫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3、工厂布局要求:

    各个工厂应按照产品生产的工艺特点,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既方便生产的顺利进行,又便于实施生产过程的卫生质量控制这一原则进行厂区的规划和布局。

    生产区和生活区必须严格分开。生产区内的各管理区应通过设立标示牌和必要的隔离设施来加以界定,以控制不同的区域的人员和物品相互间的交叉流动。

    工厂应该为原料运入、成品的运出分别设置专用的门口和通道,这一点在肉类加工厂特别重要,运送活畜活禽入厂的大门应该设置有一个与门同宽(长3米,深10厘米~15厘米)的车轮消毒池。肉类加工厂最好能为人员的出入和生产废料和垃圾的运出分设专用的门道。

    厂区的道路应该全部用水泥和沥青铺制的硬质路面,路面要平坦,不积水、无尘土飞扬。厂区内要植树种草进行立体绿化。

    生产废料和垃圾放置的位置、生产废水处理区、厂区卫生间以及肉类加工厂的畜禽宰前暂养区,要远离加工区,并且不得处于加工区的上风向,生产废料和垃圾应该用有盖的容器存放,并于当日清理出厂。厂区的污水管道至少要低于车间地面50厘米。厂区卫生间要有严密的防蝇防虫设施,内部用易清洗、消毒、耐腐蚀、不渗水的材料建造,安装有冲水,洗手设施。

    加工车间要与厂外公路至少保持25米的距离,并在中间通过植树,建墙等方式进行隔离。此外,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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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404—1998】《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前 言

    本标准依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规定的表述方法及要求编写,其中通用卫生要求部分主要参照GB

    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起草,同时非等效采用了CAC国际法规相关部分和日本、美国、台湾及加拿大等国的相关法规或标准中的部分内容,以求达到与国际GMP接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湖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南省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大跃、史根生、张国雄、魏明峰、唐细良、张一青。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膨化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及品质等管理均应达到的标准、良好条件或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膨化食品生产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76—1996 低压锅炉水质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9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膨化食品

    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食品。

    3.2 膨化

    使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的物料迅速进入常压状态,物料中的水分因压力骤降而瞬间蒸发,导致物料组织结构突然膨松成为海绵状的过程。

    4 设计与设施

    4.1 设计

    4.1.1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GB 14881的有关规定。

    4.1.2 要将选址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等)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按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规定和程序报批。

    4.2 厂区环境

    4.2.1 工厂不得设在易遭受污染的区域,要选择地势干燥、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厂区内任何设施、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不得有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其他污染物泄漏等有碍卫生的情形发生。

    4.2.3 厂区及临近区域的空地、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或绿化,防止尘土飞扬、积水。

    4.2.4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划分明显并有隔离设施;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焚化炉、锅炉、废水处理站、污物处理场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4.2.5 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4.2.6 厂区四周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cm

    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建造。

    4.3 厂房及设施

    4.3.1 厂房及车间配置与区划

    4.3.1.1 厂房、不同功能作业区域及区域内设备应依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地配置。

    4.3.1.2 不同作业区域应加以有效隔离(墙或隔离材料装置),并至少应有下列作业区域:原材料仓库,配料车间(用于膨化用原料、辅料配合),调料室(用于调味料配合),膨化车间,包装车间(应划分为内包装车间、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车间管理室,品管(检验)室,更衣室,厕所。根据各膨化工艺、原材料等的不同,还须增加相应的作业区域与设施。

    4.3.1.3 各作业区域之间,不同生产线之间及生产线与墙壁之间,应有规划的作业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即要考虑安全卫生要求,又要考虑工作需要(如原材料运送、清洗、消毒),以防止布局不合理导致人流与物流拥挤、混乱,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

    4.3.1.4 检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检验室大小应根据生产品种、规模等设置,但必须有下列功能区域:微生物检验室(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理化检验室(水分、蛋白质、淀粉、酸价、过氧化值、重金属及水质等理化检验)。

    4.3.1.5 生产区应有足够的空间大小,生产车间(含包装间)人均占地面积(除设备外)不应少于1.5m2,最高机械设备距屋顶的间距应考虑安装及检修的方便。

    4.3.2 厂房建筑要求

    4.3.2.1 厂房宜采用封闭式设计,防止外界有害动物、灰尘等进入。

    4.3.2.2 所有厂房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保持清洁,且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灰尘沉积等)的结构。

    4.3.3 安全设施

    4.3.3.1 各种管道应牢固、有明显标示,蒸气管道应加保温层,其裸露部分应尽量远离作业场所,并有警示牌。

    4.3.3.2 有安全出口标示及通道,并设有“出口、通道处不得堆放原物料、杂物等”字样的警示牌。

    4.3.3.3 在传动装置、包装机等必要的地方应加护盖,以防止食品遭受污染。

    4.3.4 地面与排水

    4.3.4.1 地面应用无毒、不散发异味、不透水的建筑材料,且须平坦防滑,无裂缝及易于清洗消毒。

    4.3.4.2 作业地点有液体(调味液、油、清洗水、冷却水等)流至的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水洗方式作业等区域的地面还应能防酸防碱,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5%~2.0%)及排水系统。

    4.3.4.3 排水系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

    4.3.4.4 排水系统应增加油水分离装置或/和防止固体废弃物泄入的装置。

    4.3.4.5 排水系统内及下方不得有其他管路,排水口应有可靠的水封式或其他密封设施。

    4.3.4.6 一切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4.3.4.7 屋内排水沟的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一般清洁区,并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4.3.4.8 工业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3.4.9 化粪池大小应与员工人数相匹配。

    4.3.5 屋顶及天花板

    4.3.5.1 加工、包装、储存、调配、调味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内包装室、调味料配合室等场所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顶角应有适当的弧度。

    4.3.5.2 膨化车间有大量水蒸气、热量、烟雾产生的区域,其屋顶排气应有避风装置。

    4.3.5.3 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若喷漆则应使用可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漆料。

    4.3.5.4 楼梯或横跨生产线的跨度设计构造,应避免附近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设施。

    4.3.6 墙壁与门窗

    4.3.6.1 原物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作业区域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气味、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浅色材料构造,墙角、地角应具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以利清洗消毒。

    4.3.6.2 内包装车间、调味料配合室宜采用封闭式结构并设有合理匹配的净化送排风及除湿装置,以保持室内正压及相对湿度不高于75%;玻璃窗户应常闭,并应无缝,无死角;其对外出入门户应常闭,且宜设置脚踏池;门户也应无缝隙、无死角。

    4.3.6.3 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纱门(其材质宜为不锈钢)应便于拆下洗刷。

    4.3.6.4 窗户若有窗台则应高于地面1m以上,且台面应向内侧倾斜45°。

    4.3.6.5 生产车间墙壁应用白色或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无异味、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m的平滑墙裙。

    4.3.7 洗手、清洗、消毒设施

    4.3.7.1 工厂在下列区域必须有足够的洗手、清洗、消毒设施:车间入口应设置靴、鞋消毒池或同等功能的清洁鞋底设备(设置靴、鞋消毒池时,若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余氯浓度应保持在200mg/kg以上)、空气枪(拂身上灰尘);调味料配合室、内包装室、膨化车间、冷库、原物料库入口应设洗手、消毒、烘手设施,包括设备、工具、地面清洗设备。数量应与员工数量相匹配。

    4.3.7.2 洗手、消毒设备应包括:洗手消毒用的洗手器、净手器、烘手器、清洁液缸、脚踏式或电眼式水龙头。

    4.3.7.3 洗手消毒清洗设施必须注意其本身卫生要求,如洗手设施的排水须防逆流,防有害动物侵入,防臭味产生,洗手台等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

    4.3.7.4 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这些标示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附近。

    4.3.8 厕所

    4.3.8.1 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清洗消毒的材料,厕所应采用冲水式,蹲位数量应与员工数相匹配。

    4.3.8.2 厕所门至少应采用常闭式弹簧自由门,且不得正对食品生产区、存放区,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排风设施能有效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4.3.8.3 在厕所门户附近须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3.8.4 厕所应设有效排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门窗应设置不锈钢或其他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

    4.3.8.5 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4.3.9 更衣室

    4.3.9.1 更衣室应设在生产区入口附近,并独立隔间;更衣室大小应与生产员工数相适应;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4.3.9.2 更衣室内应保持整洁、卫生,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良好。

    4.3.9.3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4.3.9.4 更衣室应有足够的活动空间,以便员工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的更衣镜。

    4.3.10 采光、照明设施

    4.3.10.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如灯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10l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4.3.10.2 照明设施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生产线上有食品暴露的正上方为原则,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4.3.11 通风、除湿、空调设施

    4.3.11.1 在有臭味及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当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油炸机上必须安装排烟罩,并对油烟、水蒸气有足够排除能力,以防油滴回滴,油烟机入口应安装易于清洗的耐腐蚀网罩;挤压膨化机、烘焙膨化机四周因产生大量的热能及水蒸气,在其上方应装强力排风设施;其他需要蒸煮作业的机械上方宜装设通风排气设施;所采用的排风设施均应有防停机倒灌装置;原料调配室,调味料配合室因产生粉尘,也应相应安装排风设施。

    4.3.11.2 内包装车间,调味料配合室因其食品易吸潮性,宜装设除湿机、空调设施。

    4.3.11.3 设施的出入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排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在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并易于拆下清洗。

    4.3.11.4 仓库、厕所、更衣室、生产车间内的空气调节,如使用进排气设施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应控制从高清洁区向一般清洁区流动,以防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

    4.3.11.5 膨化车间因有大量热源,在工作人员位置应铺设冷气吹出口,其吹出的空气应能经过中效以上的净化处理。在内包装车间应装设冷热空调和空气净化装置,保证作业环境条件良好。

    4.3.11.6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无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均应保证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4.3.12 仓库

    4.3.12.1 应依据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等性质不同区分储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4.3.12.2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隔离。

    4.3.12.3 仓库构造应能使储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构造,且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其大小应足以使作业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4.3.12.4 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并使储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2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3.12.5 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的自动报警器。

    4.3.12.6 冷(冻)藏库内应装设连接监控部门的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能够与外界联络并取得协助。

    4.4 机械设备

    4.4.1 设计

    4.4.1.1 所有食品加工用机械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除),并易于检修。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食品的构造。

    4.4.1.2 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之聚积,使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减至最低限度。

    4.4.1.3 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的构造。

    4.4.1.4 储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的设计与构造,应使其能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4.4.1.5 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其构造应能易于保持清洁。

    4.4.1.6 应注意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如设置安全栏、安全护罩、防滑设施等。

    4.4.1.7 各种设备的管道应明显区分,且不宜架设于暴露的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的上方,以免造成对食品的污染;食品输送带上方若有管道时应安设输送带防护罩等设施。

    4.4.2 材质

    4.4.2.1 所有可能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与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4.4.2.2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可证明其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可使用。

    4.5 辅助设备

    4.5.1 供水设施

    4.5.1.1 应能保证工厂各部所用水的水质、压力、水量等符合生产需要。

    4.5.1.2 各种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异味、防腐等的材料制成。

    4.5.1.3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导致食品污染。

    4.5.1.4 使用非自来水者,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增设水质净化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消毒除菌等),以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

    4.5.1.5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的管道系统间,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4.5.2 废弃物存放

    4.5.2.1 废弃物存放场所应有使不同类别(易腐化的食品下脚料、可燃与不可燃废弃包装材料等)的废弃物隔离的设施,以便分别进行处理。

    4.5.2.2 废弃物存放场所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且位于生产区及生活区的下风向。

    4.5.2.3 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便于清洗消毒。

    4.5.3 废水处理站

    4.5.3.1 在无城市下水道地区必须设置废水处理站,以使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的规定,以防止污染食品厂周围环境。

    4.5.3.2 废水处理站入口应增设过滤、油水分离装置,以便对废水进行处理;出口应防止有害动物进人。

    4.5.3.3 废水处理站废弃物按4.5.2要求处理。

    4.5.4 锅炉房

    4.5.4.1 锅炉房应设置在生产区、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膨化食品工厂宜不采用燃煤锅炉,以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对生产区、生活区的污染。

    4.5.4.2 各种蒸汽管道应采用无毒、防腐材料,以防污染蒸汽品质,造成对食品污染。

    4.5.4.3 锅炉用水应符合GB 5749及GB 1576必要时应增设除氧、除硬设施。

    4.6 品质管理设备

    4.6.1 工厂应具有足够的检验设备,以便能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检验。

    4.6.2 工厂应必备下列设备:1/10000分析天平、pH测定计、精确度1℃的数字显示温度计、油脂分析检测设备、超净台、水分测定装置。

    4.6.3 化验室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且便于操作之试验台、架、药品柜、通风柜、供水、洗涤设备、干燥设备、称量设备等。

    4.6.4 对每一需要计量的温度、湿度、压力、重量、时间等控制点,其相应控制环节应具有足够、准确的计量设备,如各种温度计、湿度计、真空表、磅秤、各种天平、压力计(蒸汽压、瓦斯压、水压等)、时钟或定时器等。

    5 机构与人员

    5.1 机构与职责

    5.1.1 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卫生管理及其他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专门负责原料处理、加工及成品包装等管理工作。品质管理负责人专门负责原材料、加工过程中及成品规格与品质标准的制定与抽样、检验及品质的追踪管理等工作。卫生管理负责人负责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人员卫生、生产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培训等。

    5.1.2 食品厂必须建立一级(直属工厂最高领导)品管机构,对工厂监管负全面管理职责。

    5.1.3 品管部门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理任务,其负责人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力。

    5.1.4 品质管理部门应有食品检验机构,卫生管理机构,作业现场品质人员配置。

    5.1.5 生产负责人与品质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5.2 人员与资格

    5.2.1 生产制造、品质管理、卫生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相关科系学历,且具备4年以上直接或相关管理经验。

    5.2.2 负责品质管理的人员应具有发现、鉴别各生产环节、制品中不良状况发生的能力,并能胜任工作。

    5.2.3 生产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加工技术、经验与卫生观念。

    5.2.4 食品检验人员应为大专以上相关科系学历,或者中专学校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两年以上。

    5.2.5 工厂应有足够的品管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

    5.3 教育与培训

    5.3.1 工厂品管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各种职前、在职及有关食品GMP的培训,以增加员工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5.3.2 卫生培训按6.5.1的规定执行。

    6 卫生管理

    6.1 卫生制度

    6.1.1 工厂应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可设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6.1.2 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卫生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卫生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6.1.3 工厂应建立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人人签定卫生责任书,作为卫生管理及考核的依据。

    6.1.4 应制定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评办法。每次检查要求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及考评结果记录。

    6.1.5 对未能履行卫生职责的人员,应依据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进行处理。

    6.2 环境卫生

    6.2.1 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庭院,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6.2.2 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6.2.3 排水沟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需做妥善处理。

    6.2.4 应避免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弃物、噪声等发生,以致形成公害问题。

    6.2.5 废弃物的处理应依其特性分类集存,易腐败的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6.2.6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动物的孳生及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遭受污染。

    6.3 厂房设施卫生

    6.3.1 厂房及厂房的固定物及其他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经常做适当的维护,以保证食品免受污染。

    6.3.2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随时保持清洁及良好维修,厂房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予以修补,地面不得有破损或积水。

    6.3.3 原料处理间、加工车间、厕所等(包括地面、水沟、墙壁等),应及时清洗,必要时予以消毒。

    6.3.4 作业中产生的蒸汽,应以有效设施及时地排至厂房外。

    6.3.5 灯具等外表面,应定期清扫或清洗。必要场所如有大量蒸汽、粉尘的场所,应装防爆、防潮灯具。工作人员应随时整理自己的工作环境,保持整洁。

    6.3.6 冷(冻)藏库内应经常整理、整顿、保持清洁,且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并避免地面积水等影响储存食品卫生的情况发生。

    6.3.7 加工作业场所及仓储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纱网、栅栏或扑虫灯等)防止或排除有害动物。

    6.3.8 厂房内若发现有害动物存在时,应追查来源、杜绝其来源,但其扑灭方法应以不致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尽量避免使用杀虫剂等)。

    6.3.9 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食品等场所内,应在适当地点设有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一次性使用者除外)、可密盖(封)的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并定时(至少每天1次)搬离厂房。反复使用的容器在丢弃内容物后,应立即清洗消毒。处理废弃物的机械设备应于停止运转时立即清洗消毒。

    6.3.10 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料、内包装材料或其他不必要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6.3.11 厂房设施,在正常情况下按规定进行维修与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6.3.12 生产过程的检修维护,必须加强隔离保护措施,防止灰尘等污染食品,检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清洗,不得有残留物品,在包装、调味料配合调味工作期间不得使用化学胶水、焊接等影响食品卫生的工作方法对设备进行维护。

    6.4 机器设备卫生

    6.4.1 用于制造、包装、储运等的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作业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

    6.4.2 所有食品接触面,包括用具及设备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尽可能时常予以消毒,消毒后要彻底清洗,以免残留的消毒剂污染食品。

    6.4.3 每班收工后,对使用过的设备及用具等应进行彻底地清洗消毒,必要时在开工前再清洗1次。

    6.4.4 已清洗与消毒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食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并保持适用状态。

    6.4.5 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4.6 用于制造膨化食品的机器设备及场所不得作其他与制造食品无关的用途。

    6.5 人员卫生管理

    6.5.1 卫生教育

    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在职员工亦必须每年至少进行1次卫生知识培训。

    6.5.2 工厂各类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安全卫生检查方可入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入厂。

    6.5.3 个人卫生

    6.5.3.1 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不得留长指甲,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其他化妆品,不得佩戴金银等首饰。

    6.5.3.2 车间必须穿戴本厂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调味室工作人员还必须戴口罩。

    6.5.3.3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和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6.5.3.4 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6.5.3.5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6.5.3.6 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6.5.3.7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6.5.3.8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6.6 健康管理

    6.6.1 加工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6.2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与食品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原料库、加工车间、包装间及工具接触有关的岗位工作: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有外伤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7 清洗和消毒

    6.7.1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7.2 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6.8 除虫、灭害的管理

    6.8.1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6.8.2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6.9 有毒有害物管理

    6.9.1 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6.9.2 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6.9.3 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6.10 污水、污物的管理

    6.10.1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6.10.2 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h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

    6.11 卫生设施的管理

    6.11.1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6.12 工作服的管理

    6.12.1 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手套、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6.12.2 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清洗消毒过的工作服。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6.13 辅助设施的卫生管理

    6.13.1 供水站的卫生管理

    6.13.1.1 应有中专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专职管理。

    6.13.1.2 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要有严格系统的水质检验、系统维修与保养记录,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考核,至少1季度1次。

    6.13.1.3 所有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卫生状况,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消毒剂等必须妥善贮藏,严格登记使用,帐物相符;其他与水质处理无关的杂物不得放置在站内;平时各种检修口、门窗必须盖好、关好。

    6.13.1.4 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6.13.2 锅炉房的卫生管理

    6.13.2.1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6.13.2.2 必须严格按劳动部门的要求对锅炉进行安全操作与维修、保养。用于炉内水处理的药品应无毒并严格控制使用量,定期排污(有排污记录),以防止蒸汽品质劣化。

    6.13.2.3 必须对锅炉排烟进行监控,其排放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对烟管等定期进行清理,防止对厂区环境造成的污染。

    6.13.2.4 锅炉用水若采用化学方法除氧、除硬,则应注意脱氧剂、清垢剂对蒸汽品质的影响,以防最终导致食品污染。

    7 生产过程管理

    7.1 生产管理手册的制定与执行

    7.1.1 工厂应制定《生产管理手册》,由生产部门主办,同时应征得品质管理及相关部门的认可。

    7.1.2 生产管理手册应叙述配方、制造作业程序、生产管理指标(至少应包括工艺流程、管理对象、管理项目、管理标准值及注意事项等)及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方法。

    7.1.3 生产管理手册应包括制定人、制定日期;修改时,应登记修订日期、修订人、修订事项及修改理由。

    7.1.4 生产管理手册应包括下列生产管理点:

    7.1.4.1 原辅料品质要求及处理方法:

    7.1.4.2 包装材料品质控制;

    7.1.4.3 用水水质控制;

    7.1.4.4 蒸煮过程温度、时间、压力、水分控制;

    7.1.4.5 干燥过程温度、湿度、时间、真空度(低温干燥时)控制;

    7.1.4.6 烘焙过程温度、压力、时间、水分控制;

    7.1.4.7 油炸过程温度、时间、真空度(低温真空油炸时)及油脂品质劣化控制;

    7.1.4.8 挤压过程压力、温度、喂料流量控制;

    7.1.4.9 调味液温度、浓度、浸泡时间控制。

    7.1.5 所有原始记录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7.1.6 员工教育、培训,应按生产管理手册规定进行,并应符合卫生及品质管理的要求。

    7.2 原、辅料处理

    7.2.1 不得使用正常生产过程不能将其微生物、有毒成分(如薯中的氰成份)等去除到可接受水平的原料或辅料;来自厂内外的成品、半成品当作原料使用时,其原料、制造环境、制造过程及品质管理等应符合有关良好作业规范的要求。

    7.2.2 油炸类膨化食品用水,其总硬度应在50mg/kg以下(以CaCO3计),铁、铜在0.1mg/kg以下,以减缓油炸油劣化速度。

    7.2.3 原料进货时,应逐批抽取具代表性的样品以供检验,样品的容器应予以适当的标识。

    7.2.4 原料精选时,外来杂物及粉尘应妥善收集处理。

    7.2.5 生、鲜原料,必要时应予以清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用水若循环使用,应予以消毒,必要时加以过滤,以免造成原料的二次污染。以蛋为原料的,对丁壳蛋、裂壳蛋、黑壳蛋、散黄蛋、霉变蛋、变质腐败蛋及以孵化未成蛋等均应剔除,不得倒入生产用蛋桶。打蛋前应先消毒,再用清水洗净残留物。

    7.2.6 辅料要自行加工的,必须在专用辅料加工间进行。

    7.2.7 原料使用依先进先出的原则,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劣化的条件下进行。

    7.2.8 食品不再经加热等杀菌处理即可食用者,应严格防止微生物等再污染。

    7.3 生产

    7.3.1 所有的生产作业(包括包装与储存),应符合安全卫生原则,并且应在尽可能的减少微生物的生长及食品污染的条件下进行。实现此要求的途径之一是控制物理因子(如时间、温度、水分活度、pH值、压力、流速等),以确保不会因机械故障、时间延滞、温度变化及其他因素使食品腐败或遭受污染。

    7.3.2 用于消灭或防止有害微生物生产繁殖的方法如杀菌、辐照、低温消毒、冷冻、冷藏、控制pH或水活性等,应适当且足以防止食品在加工及储运过程中劣化。

    7.3.3 应采取有效方法防止成品被原料或废弃物污染。

    7.3.4 用于输送、装载或储存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容器及用具,其操作、使用与维护,应使制造或储存中的食品不受污染。与原料或污染物接触过的设备、容器及用具,未经彻底的清洗和消毒,不可用于处理食品成品。盛放加工的食品的容器不可直接放在地上,以防止溅水污染或由容器底部外面污染所引起的间接污染。

    7.3.5 加工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冰块,其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并在卫生条件下制成。

    7.3.6 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筛网、捕集器、磁块、电子金属检测器等防止金属或其他杂物混入食品。

    7.3.7 盛放成品的容器,回收再使用前必须经洗涤、烘干或消毒。

    7.3.8 应依据生产管理手册规范操作,做必要的生产作业记录:如温度、时间、重量、湿度、比重、批号、记录者等。

    7.3.9 洗米、制粉等原料处理、加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必须符合GB 5749的要求。

    7.3.10 在连续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在符合生产工艺及品质要求的条件下,迅速进入下一道工序,控制食品暴露时间,以防过冷、过热、吸潮、微生物污染等因素对食品品质造成损害。

    7.3.11 原辅料加工前,应检查有无异物,必要时进行筛选。

    7.3.12 蒸煮、揉练处理

    7.3.12.1 蒸煮、揉练用水符合GB 5749的要求。

    7.3.12.2 控制温度、时间;高压蒸练要控制压力,并作记录。

    7.3.13 成型机切口不可粗糙、生锈;其用油、腊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3.14 油炸处理(油炸类膨化食品适用)

    7.3.14.1 控制温度、时间、真空度(低温真空干燥时);

    7.3.14.2 及时添加新油,及时过滤,防止炸油品质劣化;

    7.3.14.3 油炸完后即预冷却,最终冷却品温应在袋内结露的温度(通常35℃)以下。

    7.3.15 烘焙类膨化食品:

    7.3.15.1 严格控制干燥室的温度、压力和时间,并有记录;

    7.3.15.2 二次干燥应严格控制半成品的水分;

    7.3.15.3 烘焙过程应控制烘焙的温度、压力和时间,并有记录。

    7.3.16 挤压类膨化食品

    7.3.16.1 控制物料水分、喂料量与速度;

    7.3.16.2 控制挤压的压力、温度或有关参数,并做记录。

    7.3.17 调味处理

    7.3.17.1 应按工艺及卫生要求配制、添加调味料;调味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器、用具等应彻底清洗、消毒、灭菌,防止遭受污染;

    7.3.17.2 应控制调味液浓度、温度,调味液应保持新鲜、卫生;

    7.3.17.3 调味及调味后若需干燥处理,应保持周围环境的相对湿度不高于75%。

    7.3.18 喷糖霜处理(适用于有喷糖霜处理的膨化食品)。

    7.3.18.1 制糖霜所用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7.3.18.2 喷糖霜完毕,应将糖霜机清洗干净,工作区清理完全,剩余糖霜妥善存放。

    7.4 包装

    7.4.1 包装应在单独的包装车间内进行,包装车间应配有专用洗手消毒设施;

    7.4.2 包装前的产品要预先冷却至不会在包装袋内有露水形成的温度以下。

    7.4.3 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包装,且其封口严密良好,防止湿气侵入。

    7.4.4 应用金属探测器剔除有金属污染包装成品(使用铝质包装者应在其包装之前)。

    7.4.5 食品包装袋内不得装入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如玩具、文具等);若装入干燥剂,则应无毒无害,且应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使之与食品有效分隔。

    8 品质管理

    8.1 品质管理手册的制定与执行

    8.1.1 工厂应制定品质管理手册,由品管部门主办,经生产部门认可后遵照执行,以确保食品的品质。

    8.1.2 检验所用的方法若采用修改过的简便方法,则应定期与标准方法核对。

    8.1.3 计量

    8.1.3.1 计量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计量室,负责计量设备的管理,包括日常校准、保养维修、登记等工作。

    8.1.3.2 生产中所用计量器具(如温度计、压力计、称量器等)应自行定期校正,并作记录。与食品的安全卫生有密切关系的加热杀菌设备所装的温度计与压力计至少每年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校正1次。

    8.1.4 品质管理记录应以适当的统计方法处理。

    8.1.5 工厂应对GMP有关管理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认真执行并作记录。

    8.2 原材料的品质管理

    8.2.1 品质管理手册应详细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认真执行。

    8.2.2 原材料的采购

    8.2.2.1 采购原材料(含辅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采购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

    8.2.2.2 采购原材料时,必须向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进行抽检,检验不合格者不得采购。

    8.2.2.3 应选用在正常储存、销售过程中可适当保护食品,不致于有害物质进入食品并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8.2.2.4 每批原料及包装材料需经品管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必须向供应厂商索取有关的证明。

    8.2.3 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识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2.4 原料可能含有农药、重金属或霉菌毒素时,应确认其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使用。判定其含量是否符合标准,可根据厂商提供的检验证明结合抽样检查进行。

    8.2.5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储放,由专人负责管理,注意领取准确及在有效期限之内,并专门记录使用的种类、卫生许可证明、进货量和使用量,其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8.2.6 原料和添加剂应依其特性保存在适当的条件下,以防变质和受污染,冻藏应在-18℃以下,冷藏在7℃以下。原料保存宜采用表1所列方法。

    表1 原料保存方法

    8.2.7 检验合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准用者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如经长期储存或曝露高温或其他不利条件下,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2.8 拒绝使用原材料应标记“禁用”,分别储存,直至退回。

    8.2.9 储存原材料应避免相互间的污染。

    8.3 加工中的品质管理

    8.3.1 应确定加工中的安全、卫生控制点,并制定检验项目、检验指标、抽样及检查加工中品质管理等事项,发现异常现象时,应迅速追查并改正。

    8.3.2 加工中应至少对下列项目进行管理、记录。

    8.3.2.1 浸泡时间、温度;

    8.3.2.2 蒸煮温度、压力、时间、水量;

    8.3.2.3 干燥温度、时间、水分、真空度(低温真空干燥时);

    8.3.2.4 半成品重量、水分;

    8.3.2.5 油炸温度、时间、真空度(低温真空油炸时);

    8.3.2.6 调味液温度、浓度;

    8.3.2.7 挤压膨化机的压力、温度;

    8.3.2.8 烘焙膨化的压力、温度、水分、时间。

    8.4 成品的品质管理

    8.4.1 品质管理手册中,应规定成品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指标、抽样和检验的方法。

    8.4.2 每批成品应留样保存,必要时,应做成品保存试验,以检验其保存性。

    8.4.3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依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查),不合格者,应加以适当处理:

    8.4.3.1 微生物检验。

    8.4.3.2 外观、质地、风味、色泽等感官检查。

    8.4.3.3 重量、大小、含水量检查。

    8.4.3.4 外包装的完整性及标识检查。

    8.4.4 成品不得含有毒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外来杂物,并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8.4.5 必要时,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研究所或检验机构代为检查本单位无法检测的项目。

    8.5 贮存、运输的管理

    8.5.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舱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8.5.2 储运方式及环境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的温度、湿度变动和撞击等,以防止食品的成分、含量、品质及纯度受到不良的影响,而能将食品品质劣化保持在最低限度。(如小麦粉、淀粉、油脂的温度不超过30℃;小麦粉、淀粉的水分不超过15%)

    8.5.3 各种运输车辆一律严禁进入成品库内。防雨、防晒覆盖物不得随便丢在库内、外,以免引起脏、乱现象。

    8.5.4 进货用的容器、车辆应检查,以免造成原料或厂区的污染。

    8.5.5 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可能的物品禁止与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储运。

    8.5.6 仓库应经常予以整理,储存物品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如需低温储存者,应有低温储运设备。

    8.5.7 仓库中的物品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早处理,并应有温度记录(必要时湿度)。包装破坏或经长时间储存品质有较大劣化的可能者,应重新检验,确保其品质处于良好状态。

    8.5.8 仓库出货顺序,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8.5.9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严禁堆放不合格产品。合格成品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

    8.5.10 物品的仓储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厂应作出货记录,内容应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可迅速回收。

    8.6 成品售后意见处理

    8.6.1 应建立顾客意见处理制度。对顾客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品质管理负责人(必要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应立即追查原因,予以改善,防止再次发生,同时由单位派人向提出意见的顾客说明原因或道歉。

    8.6.2 成品回收工厂以能建立迅速回收出厂成品的成品回收系统,内容包括:

    a)回收判定;

    b)回收品的鉴定;

    c)回收品的处理;

    d)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6.3 顾客意见处理与成品回收记录

    顾客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抱怨及回收的成品,应作记录,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

    b)批号、制造日期;

    c)数量和回收日期;

    d)回收理由;

    e)处理日期和最终处理方法。

    8.7 记录处理

    8.7.1 记录

    8.7.1.1 食品卫生负责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处理及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7.1.2 品管部门在原料、加工及成品中所实施的品管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和所定的目标值比较、核对,记录异常处理和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7.1.3 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异常处理结果及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7.1.4 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能将原文涂掉以至无法辨认原文,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8.7.2 核对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分别由生产和品管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处理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8.7.3 记录保存

    工厂对本规范所规定的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产品保质期后1年。

    9 标识

    膨化食品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 附则

    本标准所采用的相关法令及其规定,如有修正时应依照修正后的法令及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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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HACCP-SSOP-GMP

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

    原、辅料的卫生要求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产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监控记录,纠正记录)。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应分别存放。废弃物设有专用容器。容器、运输工具应及时分别消毒。

    不合格产品及落地产品应设固定点分别收集处理。

    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及消毒工作。

    包装食品的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存放间应清洁卫生、干燥通风,不得污染。

    冷库应符合工艺要求,配有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设有独立的检验机构和仪器设备。制定有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监控检验。

    1、环境卫生控制

    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和粉尘可以携带和传播大量的致病菌,因此,它们是厂区环境中威胁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危害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少这些危害因素对产品卫生质量的威胁。

    保持工厂道路的清洁,消除厂区内的一切可能聚集、孳生蚊蝇的场所,并经常在这些地方喷洒杀虫药剂。

    工厂要针对灭鼠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和计划,保证相应的措施得到落实,做好记录。

    食品工厂内不宜采用药物灭鼠的方法来进行灭鼠,可以采用捕鼠器、粘鼠胶等方法。

    2、生产用水(冰)的卫生控制: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649的指标要求。

    某些食品,如啤酒、饮料等,水质理化指标还要符合软饮料用水的质量(GB1079-89)。水产品加工过程使用的海水必须符合国家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对达不到卫生质量要求的水源,工厂要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措施,加氯量为1mg/L~3mg/L,最高不超过5mg/L,加氯后经过一定的消毒时间(通常为30分钟),厂内饮用水的供水管路和非饮用水供水管路必须严格分开,生产现场的各个供水口应按顺序编号。工厂应保存供水网络图,以便日常对生产供水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有蓄水池的工厂,水池要有完善的防尘、防虫、防鼠措施,并定期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

    工厂的检验部门应每天监测余氯含量和水的PH值,至少每月应该对水的微生物指标进行一次化验。

    工厂每年至少要对GB5749所规定的水质指标进行两次全项目分析。

    制冰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制冰设备和盛装冰块的器具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

3、原、辅料的卫生控制:

    对原、辅料进行卫生控制,分析可能存在危害,制定控制方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具有合法注册资格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对向不同国家出口产品还要符合进口国的规定。

    4、防止交叉污染:

    在加工区内划定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限制这些区域间人员和物品的交叉流动,通过传递窗进行工序间的半成品传递等。

    对加工过程使用的工器具,与产品接触的容器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不同工序,不同用途的器具用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以免混用。

    5、车间、设备及工器具的卫生控制:

    严格日常对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每天都要进行清洗、消毒。加工易腐易变质食品,如水产品、肉类食品、乳制品的设备和工器具还应该在加工过程中定时进行清洗、消毒,如禽肉加工车间宰杀用的刀每使用3分钟就要清洗、消毒一次。

    生产期间,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每天都要进行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通风排气(汽)孔道上的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车间的空气消毒

    臭氧消毒法,与紫外线照射法相比,用臭氧发生器进行车间空气消毒,具有不受遮挡物和潮湿环境影响,杀菌彻底,不留死角的优点。并能以空气为媒体对车间器具的表面进行消毒杀菌。

    药物熏蒸法,常用的药品有过氧乙酸、甲醛等。

    无论是车间进行臭氧消毒和药物熏蒸,都应该是在车间内无人的情况下进行。

    车间要专门设置化学药品,即洗涤剂、消毒剂的可上锁存贮间或存贮柜,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必须登记。药品要用明显的标志加以标识。

    6、储存与运输卫生控制:

    定期对储存食品仓库进行清洁,保持仓库卫生,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相互串味的产品、原料与成品不得同库存放。

    库内产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堆垛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少于10cm,与墙面、顶面之间要留有30cm~50cm的距离。为便于仓储货物的识别,各堆垛应挂牌标明本堆产品的品名/规格、产期、批号、数量等情况。存放产品较多的仓库,管理人员可借助仓储平面图来帮助管理。

成品库内的产品要按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时间分垛堆放,并加挂相应的标识牌,在牌上将垛内产品的品名/规格、批次和数量等情况加以标明,从而使整个仓库、堆垛整齐,批次清楚,管理有序。

    存放出口冷冻水产、肉类食品的冷库要安装有自动温度记录仪,自动温度记录仪在库内的探头,应安放在库内温度最高和最易波动的位置,如库门旁侧。同时要在库内安装有业经校准的水银温度计,以便与自动温度记录仪进行校对,确保对库内温度监测的准确,冷库管理人员要定时对库内温度进行观测记录。

    食品的运输车、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冷冻产品要用制冷或保温条件符合要求的车、船运输。为运输工具的清洗、消费配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装运过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货物,如化肥、农药和各种有毒化工产品的运输工具,在装运出口食品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必要时需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出口食品。

    四、人员的卫生控制

    出口食品厂的加工和检验人员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还要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进车间不携带任何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进车间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帽、鞋。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主要有: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

    ——手有开放性创伤尚未愈合者。

    2.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要穿着专用的清洁的工作服,更换工作鞋靴,戴好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加工供直接食用产品的人员,尤其是在成品工段工作人员,要戴口罩。为防止杂物混入产品中,工作服应该无明扣,并且前胸无口袋。工作服帽不得由工人自行保管,要由工厂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

    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车间,并且不得化妆,不得戴首饰、手表。

    3.工作前要进行认真的洗手、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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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要点

一、为建立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制度,依据食品GMP认证体系实施规章第二十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以下简称现场评核委员)之遴选作业,由食品GMP现场评核委员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之。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食品GMP认证体系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行委员会)执行秘书担任。遴选小组委员八人至十二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由推行委员会推荐学者专家二人至三人。

(二)由食品GMP认证执行机构推荐资深成员六人至九人。

三、现场评核委员遴选作业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方式:

1.政府机关代表:由推行会报致函各相关政府机关,请其遴派适当人选参加。

2.食品GMP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代表:由执行机构遴派助理研究员或助理技师以上之食品GMP执行人员。

3.学者与专家:由推行委员会、执行机构推举适当人选参加。

(二)专业研习:各单位推荐之代表,均须接受下列专业研习课程,以增进其对食品GMP认证体系及现场评核作业之了解。

1.课程研习:应参加「食品工厂GMP实务班」或「食品GMP现场评核实务技术班」至少一次。

2.现场研习:课程研习合格者,由认证执行机构安排参与现场评核研习至少二次。

(三)总评:完成专业研习者,由遴选小组进行总评。经评定合格者,报请推行委员会发聘。

四、现场评核委员之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

五、现场评核委员(含研习人员)应恪遵下列各款规定。

(一)不得有泄漏机密或不利于厂方及推行委员会相关单位之行为。

(二)不得假藉名义从事营利、图利他人或诈欺等行为。

(三)凡与食品GMP相关之事务,未经推行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不当言论。

违反前项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者,由推行委员会注销其委员资格,且永久不得再参与食品GMP之相关事务。如另涉及违反其它法令者,由其本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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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000(GB/T22000)-HACCP食品行业认证知识总汇目录

http://www.holy.org.cn/home/Topic.aspx?BoardID=10&TopicID=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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